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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具体习惯成为法源的判断标准

     

摘要

在司法判决中适用纷繁复杂的习惯,必须要解决的前提问题是法官如何对当事人举证的具体习惯进行充分辨认,这需要建构具体习惯能否成为法源的判断标准。法官判断具体习惯能否作为法源的标准有四个:一是时间上的持续性;二是范围上的普遍性;三是认知上的共识性;四是内容上的合理性。只有同时符合这四个判断标准,才是具体习惯可以司法适用、成为法源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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