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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中的民事习惯:从事实到规范的转化

     

摘要

民事习惯作为客观事实,具有普遍性、民族性、典型性以及客观性.现有民法典草案都赋予民事习惯补充性法源地位,但是相关规定还需进一步细化.民法典总则部分除概括性承认民事习惯的正式法源地位之外,还应该采取授权立法的方式,赋予地方人大对本区域民事习惯的立法认可权.这也就需要以地方人大为主体,认真组织地方民事习惯调查,出具民事习惯调查录,确认民事习惯的内容与形式,为司法机关援引民事习惯提供依据.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五次民法典编纂运动应该循序渐进,不应“跳跃式”立法,应该建立在对民事习惯系统考察的基础之上,实现民事习惯从事实到规范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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