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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是如何编人民法典的——以《法国民法典》的编纂为例

     

摘要

习惯与法律原本没有区分,习惯就是法律,法律就是习惯。从习惯法到成文法,再到法典法,这是法律演变的基本规律。中世纪是习惯法的世纪,这个时期的西欧实际上是一个习惯法的海洋。在法兰西,形成了南部的成文法区和北部的习惯法区长期对峙的局面。习惯法的模糊性、复杂性和混乱性,使高扬人文主义的习惯法学家们忍无可忍。他们在研究罗马法中,发现了法典化或罗马法化是法律发展的唯一前途。习惯法必须走向罗马法。于是,在15-18世纪,以迪穆林和朴蒂埃为代表的习惯法学家,对习惯法展开了私人注释和汇编。尤其是朴蒂埃将罗马法、自然法和教会法融为一体。习惯法学家的汇编行动,得到了君主和“省三级”的一致认可和支持,最终为声势浩大的法典编纂运动奠定了坚实基础。1804年,随着《法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习惯法在民法典中获得了与制定法同等的法源地位,这标志着习惯法法典化的完成。法国习惯法的法典化过程,对当代中国习惯法与民间法的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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