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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案件线索的搜集与发现的途径

     

摘要

@@ 民事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开展民事检察的实践中,我们感到,虽然近几年各级检察机关加大了工作力度,加大了协调力度,与同级人大、法院就开展民行检察工作出台了一些会议纪要、规定,为在本区域内开展民行检察工作奠定了基础,民行检察的办案数量和质量都有了提升,有较好的发展势头.但是,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法律规定得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尽管检察机关出台了一些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办案规则、制度等,但只是一家之言,约束面窄,在落实上有一定的难度,加之民行办案周期较长,监督效果(改判)不理想等原因,一些案件当事人指望检察机关的司法救济的愿望难以实现,造成案件当事人不愿来检察机关申诉而采取其他司法救济的渠道,造成了民行案件线索较为匮乏,这种现象如不采取有效的方法应对,将直接影响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从我院近三年办理的15件民行抗诉案件看,在近50万人口的县级市,每年办案5件,不到同级法院年审案的1‰;再从案件来源看,有近3成是有关信访部门转办的,有三成是律师代理申诉的,近两成为当事人申诉的,近两成为自行发现和其他途径获取案源的.从上述情况看,民行案件线索的搜集与发现是当前民行检察工作的重点之一,没有线索就谈不上办案,不办案就谈不上监督,不监督就难以实现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搜集和发现案件线索,笔者认为,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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