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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方法论看抽象法学理论的发展

         

摘要

抽象的法学理论在 19世纪之前是由法学外的思考者们来推进发展的 ,法律家与专业外的法律思考者之区别在于他们始终不能完全游离于各个时代发生效力的实在法。面对实在法 ,抽象法学理论的姿态有时是极为尴尬的。二战以后 ,法学家们有关“疑难案件”所引发的理论论争为抽象法学理论续造生命活力做出了贡献。建立在现代逻辑、语言哲学、语用学和对话理论基础上的法律论证理论在哲学和法哲学领域悄然兴起。尽管这个理论本身在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 (特别是有关法律的道德评价之类的实质哲学问题 )方面还存在着应用的局限性和具体方案上的缺陷 ,但它代表着一种在实在法之实践问题上寻求多知识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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