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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民事侵权索赔案件前置程序问题研究

     

摘要

2002年最高法院颁布了《关于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院开始正式授理证券侵权案件,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审理相关的民事侵权案件做出了规定,由此关于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民事侵权索赔案件前置程序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止过。有关行政、刑事前置程序可以防止滥诉,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设置前置程序可以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弥补法院在专业知识上的不足,避免法院判决与行政裁决出现冲突,但是这种前置程序会对受侵害人维护自身的利益时会产生不利的影响,无形之中抬高了诉讼的门槛,延迟的受侵权人获得赔偿的事件,对诉权的限制甚至使得受侵害人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虚假陈述民事侵权索赔案件前置程序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在综合这些利与不利以后,找出合适中国现阶段证券市场的程序安排是本文的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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