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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财产调查程序的模式选择:为职权主义辩护

     

摘要

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是促进执行实施权有效运行的重要前提.受程序构造差异的影响,中国法和德日法分别选择了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执行财产调查模式,使得"执行难"成为我国独有的社会问题.但是,从20世纪后半叶开始,由于经济基础的颠覆性变化,"财产调查的实效性"逐渐取代"执行机关与债权人的责任分担"成为财产调查的核心议题.财产调查实效性的本质是与社会财产的存在形式相适应的财产调查能力.面对现代社会的财富存在形式的流动化、隐私化、分散化特征,应对执行实施权进行重构,并投入增量的司法资源.在此意义上,中国法相较德日法拥有明显优势,但国家不应承担全部的金钱成本,而宜向使用人收取一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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