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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保障辩护律师行使职权研究

     

摘要

检察机关一方面承担着控诉犯罪、实施刑法的职能,另一方面还承担着诉讼监督职能,即监督制约法院的枉法裁判和公安机关的违法取证.控诉职能的实施与辩护律师职权的行使有着天然的对立性,而监督职责的履行也不必然获得保障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职权的结果.不管是从理论基础上考虑,还是从制度设计上看,检察机关都不宜成为保障辩护律师行使职权的义务机关.对保障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职权应恰当解读,它不是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的必然延伸,仅是检察机关的诉讼关照义务,法院应当承担更高程度上的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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