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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护律师的公益义务及其限度

     

摘要

辩护律师的公益义务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而设定,其与以委托人利益为出发点的律师忠诚义务之间具有天然的矛盾.我国律师的公益义务主要包含了依据事实进行辩护、不以不当方式干扰司法活动和重大犯罪事项及时报告三项基本内容.实践中,辩护律师公益义务的履行面临着衡量标准泛化、评价机制缺失和支持系统不足三个现实困境.以消极真实义务为底线,以有效辩护为衡量标准,是厘清辩护律师公益义务与忠诚义务合理边界的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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