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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学的司法观

     

摘要

西方社会法学认为司法乃至所有的法律活动,其目的都在于解决社会纠纷,协调社会关系,因此法律并不是事先由某些人制定的,而是在解决社会纠纷中被发现的事物的"理",所以不是先有立法,后有司法,恰恰相反,立法机关制法或国家制定法,是在归纳和总结司法经验的基础上产生的,它们只不过是用科学的语言表达司法经验并使之系统化而已.因此,司法的地位不是依附性和次要的,它肩负着解决纠纷和发现法律的双重任务.显然,这一司法观,对于我们准确认识和实行司法改革都有着重要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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