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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儿童期的法律建构

         

摘要

儿童期与成人期界限划定的不同标准反映着国家不同的利益需求.国家用成年年龄把处于这一年龄段以下的孩子视为一类特殊群体,该群体所特有的属性使成人可以用一种异于自己的机制对其进行规范和调整.不同的法律规定因其目的和宗旨的不同而对“儿童”概念规定不同的含义.基于儿童期的少年司法政策要求决策者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同心圆向外辐射,设计和建设符合我国自身国情和制度传统的少年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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