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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前意定信托行为本土化的反思与重构--以法律行为理论为视角

         

摘要

信托源于不具有法律行为抽象基础的英美法系,是衡平法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法系传统迥异,我国在移植该制度的同时必须基于本国法律生态系统进行本土化努力。应当运用区分原则厘清信托合同与信托之间的关系,对信托设立和信托生效法律行为的性质和要件加以检讨,最终区别信托合同、信托财产登记和信托行为的概念和相互关系,通过解释学方法的运用,实现本土化信托与其他民商法制度的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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