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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的问题研究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重视公共卫生安全,增加了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在分析现行规定及其法律适用时,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人本—生物主义的法益观两个基本立场。就新增的个罪来看,其犯罪对象应包含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但在处罚上不宜包括个人的食用行为。该罪的设立并不意味着犯罪圈的扩大化,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界定“以食用为目的”、“情节严重”的标准。完善野生动物的保护路径:统一各部门法的规定,有效衔接刑法;及时完善司法解释;广泛运用非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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