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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序言
1 引言
2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现状
2.1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现状
2.1.1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重民事、行政而轻刑事
2.1.2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不力的原因
2.2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著作权罪的修改
2.2.1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著作权罪的具体修改
2.2.2 对此次修改的评价
3 侵犯著作权罪最新刑法修正后适用问题
3.1 “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限制禁锢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
3.1.1 “以营利为目的”存废之争一直存在
3.1.2 “以营利为目的”不符合网络时代需求
3.2 “违法所得数额”标准落后于网络时代著作权刑法保护之需
3.3 修正案衔接新《著作权法》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影响
3.3.1 作品概念及作品类型修改带来的影响
3.3.2 “信息网络传播”条款适用问题
3.3.3 “技术保护措施”条款适用问题
3.4 侵犯著作权罪刑罚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3.4.1 罚金刑适用差异大
3.4.2 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罪适用资格刑存在障碍
3.4.3 缓刑适用粗放
3.5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需把握介入时机
4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再完善
4.1 不宜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单独设立新罪名
4.2 针对修正后的第217条再完善
4.2.1 删除“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约束
4.2.2 设立全新的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4.2.3 加强修正条款与《著作权法》的衔接适用
4.2.4 探讨网络环境下的侵犯著作权罪刑罚适用
4.2.5 提高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介入速度
5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A
索引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独创性声明
学位论文数据集
北京交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