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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犯罪刑法规制的基本问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规定为中心

         

摘要

兴奋剂犯罪的刑法规制,以反兴奋剂行政法律法规为基础,通过司法解释对刑法相关规定加以明确,最终经过刑法修正得以形成完整的刑事法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整体仍然有效,应当与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组合适用,以一体惩治包括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在内的兴奋剂犯罪。法益的把握和兴奋剂的认定,是司法适用的两大基本问题。应当注意,兴奋剂犯罪的保护法益包括公平竞争和公众健康两大超个人法益。无论是禁用物质还是禁用方法,都应当依据兴奋剂目录准确把握,特别是对兴奋剂的认定要把握物理属性和行业属性两个要件。下一步,宜及时推进《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修订,统一法律适用,为反兴奋剂斗争提供更为有力的刑事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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