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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实践中枉法仲裁罪主体问题探析

摘要

枉法仲裁罪的犯罪主体为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但对于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范围以及仲裁员的性质,理论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鉴于目前我国已将《仲裁法》修改列入立法项目,完善仲裁员监督和规范制度是我国《仲裁法》修改应关注的重点。根据我国法院司法实践,枉法仲裁罪的主体不仅适用于民商事仲裁员,也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秘书可以成为枉法仲裁罪的主体,但应满足仲裁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的枉法行为对仲裁裁决有实质性影响,枉法调解行为的仲裁员属于枉法仲裁罪的规制范围,因此我国《仲裁法》修改过程中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可以更好指导新的《仲裁法》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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