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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政府有关部门”——以对劳动法律规范的考察为切入

         

摘要

《刑法》中"政府"的含义应当依据保护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进行解释。如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政府有关部门"仅限于行政机关,会使得雇佣关系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同时,会导致以本罪追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时缺乏充分依据。若"政府有关部门"包括人民法院,追究前述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能够得以解决。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间的关系,应当以民事执行程序是否启动为标准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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