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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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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引言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方法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外法律制度概况

(一)中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制度概况

1.中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刑背景

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制度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外国法律制度考察与启示

1.国外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制度

2.国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制度启示

二、设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原因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侵犯了劳动报酬权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刑顺应国民尊重人性的法感情

(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刑符合刑法固有伦理

(五)设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依据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罪状表述缺乏明确性

1.对“劳动报酬”的范围界定不明确

2.何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有待明确

3.“政府有关部门”的外延有待解释明确

4.“数额较大”的标准不明

(二)法定从宽量刑情节与刑罚不尽合理

1.前置程序适用限定争议之分析

2.前置程序与法定从宽量刑之考量

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完善建议

(一)扩大“劳动报酬”的范围

1.社会保险

2.住房公积金

(二)完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规定

1.企业、公司用工主体标准的认定

2.个体用工主体标准的认定

(三)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外延

(四)明确“数额较大”的标准

(五)严格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引入资格刑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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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相关部门统计,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进城务工人员总数达到2.7亿左右,由于近年来各地不断涌现出因“恶意欠薪”而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如何保护这样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争议的焦点是是否将其纳入刑法予以规制,直至《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在第四十一条将其规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自此恶意欠薪入刑尘埃落定。两年后由于在司法实践出现了较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本罪的司法解释,并希望通过该解释的内容对本罪立法进行完善,同时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关于本罪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与本罪同时入刑的“危险驾驶罪”经常出现在大众视野中,但对本罪适用却几乎没有听闻,现实生活中各种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引起群体性事件却屡见不鲜。针对此种现象,笔者通过对现行法律制度的解读,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希望对本罪在司法实践中有所裨益。  本文首先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制度概况介绍开始,分析了恶意欠薪行为入刑背景以及立法规定,并列举了国外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通过规制措施和罪状表述比较,借鉴先进经验来完善我国法律制度;接着阐述设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原因:劳动报酬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是人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再者是细致梳理我国法律制度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存在的问题,如劳动报酬的内涵和外延不明确,“数额较大”的标准,“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界定,“政府有关部门”的外延,法定从宽量刑的情节过多导致行为人逃避刑罚。最后提出了完善建议,其内容包括:扩大劳动报酬的外延,加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比较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完善“数额较大”的标准;区别用工主体的性质,分别拟设定了“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标准;分析列举了哪些是属于可以责令支付的“政府有关部门”,建议将劳资纠纷当事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决纳入责令支付程序的一种;完善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同时引入资格刑,即限定科罚后行为人从事相关行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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