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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保险合同中的危险情况告知义务

         

摘要

保险合同中的危险情况告知义务,又称据实说明义务,是投保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一项特有义务。国务院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章专门规定了投保方的义务,共有四条:交付保险费、维护财产安全、危险增加通知和危险发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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