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金卡工程》 >试论我国保险合同告知义务——兼评新《保险法》第16条之规定

试论我国保险合同告知义务——兼评新《保险法》第16条之规定

         

摘要

保险合同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我国新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合同告知义务制度主要包括告知义务的主体,义务履行方式,违法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等内容.本文将以我国新<保险法>第16条之具体规定,结合相关法理与实践中的问题对我国保险合向告知义务展开讨论.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