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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美海上保险法中的“谨慎保险人”标准——兼评我国《海商法》第222条第1款之规定

         

摘要

英国海上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应告知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 ,对于应告知情况的重要性采用“谨慎保险人”判断标准。在判例法上 ,“谨慎保险人”标准得到补充 ,即还须考虑实际案件中的保险人是否受到未告知的影响。这一主、客观标准在美国、澳大利亚等英美法国家产生了决定性影响。我国《海商法》第 2 2 2条第 1款对重要性的判断只设定了主观标准 ,还须增加一个“谨慎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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