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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活动中对赌协议的效力分析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对赌协议本身是否有效基本不存在争议,但对赌协议的有效对象的认定分为"只与股东对赌有效"和"与公司对赌亦有效"两派观点。前者认为"与公司对赌"违反投资领域风险共担原则,存在不可避免的风险而无效, 后者认为"与公司对赌"体现了商事法律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具有积极作用而有效。对此,《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与公司对赌有效"规则,具体实施时须注意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区分具体情形分别对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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