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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当得利中“没有法律根据”证明

         

摘要

《民法总则》中关于不当得利,除了将“没有合法根据”的表述改成“没有法律根据”,将权益归属说彻底替代了违法性说以外,条文的出发角度也表明受损人“请求”受益人予以返还权益的色彩愈发浓厚,“没有法律根据”这一要件也就值得重新探讨。理论与实践的复杂,导致仅研究证明责任分配不足以让“没有法律根据”证明得到妥善安排,证据提出责任与证明标准的妥善结合应为破题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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