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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类型化视角下证券群体性纠纷司法救济路径选择与规则反思

     

摘要

群体性纠纷的司法救济困境根源于“分散性小微损害”中权利人所遭遇的“理性漠然”和“大规模损害”中存在的个案正义与诉讼经济之间的张力.我国证券市场群体性损害所具有的分散性小微损害特征构成界定及协调不同司法救济工具功能的基础.域外样本立法例中,美国式集团诉讼作为群体性损害一体化救济机制的功能优势在于诉讼经济,而基于群体损害类型化救济区分的德国式示范诉讼则更加关注个案正义与诉讼经济的平衡.借鉴二者制度要素的新《证券法》特别代表人诉讼呈现“两面性”且面临发展路径争议.我国证券集体诉讼应当坚持诉讼经济优先,兼顾个案正义的功能定位,在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共识下界分集体诉讼和示范诉讼的范围,预防投资者保护机构的道德风险和利益冲突行为,建立证券集体和解制度和被告破产风险预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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