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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券群体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构建——以德国法为比较研究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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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我国证券群体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现状及完善需求

(一)我国证券群体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立法现状

(二)我国证券群体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司法实践

1.2003年“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民事纠纷案”

2.2017年“雅百特虚假陈述民事纠纷案”

3.2019年“方正科技虚假陈述民事纠纷案”

(三)我国证券群体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完善需求

二、德国《投资者示范诉讼法》分析与可供借鉴的内容

(一)德国《投资者示范诉讼法》主要内容

1.示范诉讼的申请及移送

2.示范诉讼在高等法院的运行

3.平行案件的续行裁判

(二)德国投资者示范诉讼与我国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比较

1.示范诉讼的产生背景

2.示范诉讼的模式选择

3.示范诉讼的处分原则

(三)德国《投资者示范诉讼法》可供借鉴的内容

1.规定示范案件原告择定考虑因素

2.赋予非示范案件当事人诉讼参加人地位

3.示范决定效力的强扩张性

4.规定上诉及上诉人

5.诉讼费用由示范原告与所有诉讼参加人分担

三、我国证券群体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示范案件原告择定标准

(二)加强对平行案件当事人的程序保障

(三)扩张示范判决的效力

(四)结合示范判决机制与支持诉讼

(五)对接示范判决机制与调解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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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录项

  • 作者

    王逸;

  • 作者单位

    安徽大学;

  • 授予单位 安徽大学;
  • 学科 法律(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范晓亮;
  • 年度 2020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DF7DF0;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2-08-17 11: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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