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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实证研究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第二次修订之际首创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司法实践证明,尽管专家辅助人参与刑事司法的案件非常少,但专家辅助人制度不是摆设,一定程度上的确有助于控辩双方、特别是辩方质证鉴定意见,以及有利于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认证.然而,我国刑事专家辅助人的制度实践也暴露出一些深层次的结构性矛盾:第一,立法机关与理论界对专家辅助人制度寄予厚望,不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控辩双方对专家辅助人的功能期望不同,导致辩方才有动力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鉴定意见,但由于受制于聘请费用较高以及专家辅助人意见的实际作用有限等因素影响,辩方事实上很少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鉴定意见;第二,一方面法律与司法实践倾向于把专家辅助人的庭审角色塑造成鉴定人,但另一方面,立法又不将专家辅助人意见视为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法定证据;第三,控辩双方利用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能力处于失衡状态.为了解决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上述结构性问题,我国刑事司法需要从几个方面进行制度改革:一是重塑专家辅助人的制度角色,把专家辅助人塑造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二是赋予法院聘请专家辅助人的制度权力,在鉴定意见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既可以克服控辩双方不申请专家辅助人的局限,又在客观上弥补了辩方无能力聘请专家辅助人的弊端;三是明确专家辅助人意见的辅助证据地位,即以鉴定意见证明力为证明对象的证据;四是对专家辅助人的资格进行限制,要求专家辅助人应该具有与鉴定人相对应的资格条件;五是建构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与责任体系,强化专家意见的客观性与可靠性;六是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运作程序,包括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启动条件、专家辅助人的出庭程序、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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