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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

摘要

《民法典》第1232条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正式确立,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转入司法实践并进行法律适用研究成为当务之急。司法实践中需明确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除适用于环境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外,还适用于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但均应限于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之情形。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应限定于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特殊情形下,对因"重大过失"行为造成重大生态破坏的,对生态环境损害部分,也应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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