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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困惑与对策

     

摘要

厂长(经理)负责制(以下简称“负责制”)是由厂长(经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统一决策指挥和全面负责、企业党组织则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起保证监督作用、职工代表大会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这样一种“三位一体”的企业领导管理体制。其目的是建立企业权利协调与制衡的运行机制,把企业经营管理的责权利统一起来,建立集中统一、富有效率的企业经营管理体系。然而,在实践中,负责制却发生了异位现象。人们对负责制存在两种错误的理解:(1)认为负责制是“党委第二次靠边”,厂长(经理)一长制取代党委书记一长制,党委和职工代表大会参与企业决策过程是徒增层次,贻误时机,弊多利少,没有必要。(2)认为负责制是党委领导下的负责制,即党委作决定,厂长(经理)负责落实执行。两种错误的理解形成了三种错误的作法: (一)“甘当配角”。厂长(经理)和党委书记都持第一种观点时,企业的厂长(经理)成为企业的“第一把手”,甩开膀子,“独挑大梁”,独断专行,甚至滥用职权;党委书记则直言不讳地自称为厂长(经理)的“配角”、“助手”。这类企业表面看来党政关系很“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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