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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平等与母职惩罚

     

摘要

本文从“穆勒诉俄勒冈州案”谈起,发现一种反对性别平等的理由是:男女天生不平等,女性需要的是保护和优待。但是男女在经济地位上的不平等并非主要源于男女自然差异,而是有着社会性根源。社会性别分工使女性遭受“母职惩罚”,从而陷入不利的经济地位。另一种为性别不平等辩护的理由则是:性别分工是由女性(无论是作为个体、或作为群体)自愿选择的结果,并非男权社会的制度性压迫所致。不可否认,某些女性的确自愿选择了经济收益较低的生活方式,而且从这种生活方式中得到了真正的幸福;但是另一些女性则是被迫承担了沉重的经济代价。性别平等主义应当更关心后者,而不是前者。抚养后代符合全社会的共同利益,所以由此带来的负担不应单方面由这些女性来承担。最后,本文站在性别平等的立场上对性别主义思维加以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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