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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摘要

<正>长府办发〔202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23年3月7日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44号),深化我市药品(含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下同)监管体制改革,强化药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促进我市药品安全和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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