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论丛 >利益平衡视角下涉他数据可携权行使规则的体系展开

利益平衡视角下涉他数据可携权行使规则的体系展开

     

摘要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第3款数据可携权的确立为数据流动提供了更多可能性。但若数据可携权的对象指向涉他数据,则可能威胁第三人的权利和自由。大数据时代下,数据要素牵涉多元利益。因此,对数据主体、数据控制者、数据接收者、第三人的四方利益衡平,必须贯穿于数据可携权权利行使的各阶段。在权利行使前端,应将重心落在可携权行使的数据范围限定上,并同时以第三人同意为必要;在权利行使后端,应着重区分接收者的处理目的,并以此对知情同意规则之适用作进一步的类型化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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