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文化学刊》 >保险人违反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险人违反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摘要

《保险法》第17条第2款对保险人违反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作出了这样的规定:"……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该条规定简单、含糊,且将所有未经提示或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都归于不生效力的做法,在理论界引起了相当大的质疑,导致各种学说产生,《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也采取回避态度,使得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基于此,提出建议:通过对免责条款的司法审查、效力的类型化设定以及有选择引入"合理期待原则"来提高"不产生效力"规则的司法适用性。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