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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滞后与制度滞后:海洋生态补偿的双重滞后与改进

         

摘要

目前中央层面与地方层面对海洋生态补偿的认知比较滞后,由此导致了海洋生态补偿的制度滞后——仍然是一种事后型的制度设计。这双重滞后与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并不相符。为全面贯彻环境保护优先原则,构建人类与海洋和谐发展的新型关系,必须改变上述双重滞后。目前事后型的法律规定并不利于海洋生态补偿,存在针对性不强、现行法律制度无法实现事前型海洋生态补偿、缺乏其他社会主体广泛参与的制度设计、区域性海洋立法不协调等问题,因此未来应向事前型海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方向改进,并从制度设计的最终目的、制度设计的主体制度、补偿标准等三个方面积极立法和修改,促成事前型补偿机制的成型和落地,有效解决海洋生态保护和开发利用之间的矛盾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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