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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贪污罪的数额与情节要件——兼评《刑法修正案(九)》相关立法条款

     

摘要

我国原有《刑法》中贪污罪的规定存在数额与情节要件设置不科学、情节评价标准不明确等问题,招致较多批评,刑法学界对贪污的数额标准提出多种观点.《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中的具体数额规定,而改用“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表述,并与其他情节共同作为贪污罪法定刑的选择依据,但未能完全解决问题,仍然存在贪污数额要件的标准、贪污数额和其他情节的综合评价等问题.由于贪污罪近似于盗窃罪,但是危害更严重,贪污罪的数额标准应比照盗窃罪减半设置.贪污数额是定罪量刑的基本情节,其他情节应当是补充罪责的非基本情节,二者不应并列设置为影响该罪定罪量刑的基本情节.在同时具有数额和其他情节时,应对其他犯罪情节进行量化评价,对数额和其他情节进行综合评价,构建更科学、合理、明确的情节综合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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