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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式法定刑的功能及其模式选择

         

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奉行的都是衔接式法定刑的设置传统,交叉式法定刑的规定微乎其微,这不仅与国际通行的法定刑设置模式不符,也无法实现特定案件量刑失当的纠偏.交叉式法定刑的付之阙如,实则源于规范资源的匮乏导致的对交叉式法定刑功能认知的模糊与轻视.交叉式法定刑能够弥补衔接式法定刑所可能导致的量刑实质不公,也可调节减轻处罚制度因实体与程序条件限制而存在的功能缺陷.目前,在交叉式法定刑的模式选择上,宜确立以单一量刑情节模式为主导、以限制死刑适用模式为辅助的方式,用以解决现实中量刑不当的紧要问题,从而使交叉式法定刑的规定成为衔接式法定刑的一种有益补充,以阻却法定刑模式的僵化带来量刑上的实质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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