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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违约、侵权抑或犯罪?——以民刑边界理论为中心展开

     

摘要

欺诈有时被认定为违约、有时被认定为侵权,甚至有时被认定为犯罪,民刑边界理论很难提供合理的解释.违约与履行合同义务都是当事人的自愿选择,相对于国家,属于权利的范畴.欺诈是一个建立在心理要素基础上的关系概念,其与违约的区别乃在于行为人是否有“欺诈的意图”.在民法的范畴内,该要素通常由间接证据支撑,但刑法对此是不能容忍的.这样,如将欺诈入罪而成为诈骗禁止,则会与证据法发生矛盾.另外,诈骗禁止所保护的法益很难摆脱具体被害人的态度,其之适用有时还会与民法发生冲突,有悖于“法秩序统一性原则”,故诈骗禁止是一个理论未成熟、立法技术水平较低的规范.立法者不熟悉市场交易规则,导致诈骗禁止具有开放性,而将违法性意识视为是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则会使寻找市场交易规则的负担转移给作为市场主体的被告人,因为其比法官更了解市场,而且这还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诈骗禁止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紧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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