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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侮辱罪“去倾向化”研究

     

摘要

强制猥亵、侮辱罪“倾向犯”观点与“非倾向犯”的观点对立,本质上是刺激、满足性欲的倾向是否是本罪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观点对立。根据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以及本罪侵害的法益,本罪不属于倾向犯的依据已经十分充足,强制猥亵、侮辱罪在司法实践中应该进行“去倾向化”。刑法应选择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客观主义的立场以及被容许的危险的思路,坚持以暴行、胁迫等行为以及性自主权、性羞耻心、性自主权以外的人身自由被侵害或者产生侵害的危险这一法益侵害结果作为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入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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