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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的并罚适用——以严卫栋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为例

         

摘要

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均侵犯了妇女的性自由权利,由侵犯的严重程度以及特定的表现形式可以划分出两罪的法益保护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当强奸与强制猥亵均发生于同一对象时,强制猥亵一般被作为强奸的前行为,通过吸收犯理论判处强奸罪一罪。但是,我国刑法并未明文规定吸收犯,一概以吸收犯认定,值得商榷。强制猥亵后再强奸,犯罪严重程度虽具有递进性,犯罪结果也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但在主观意图与客观要件完全可独立并分离的情况下,强制猥亵罪并非绝对地被强奸罪吸收。将同一案件中出现的强制猥亵和强奸行为进行严格区分并予以数罪并罚,不仅能体现刑法对犯罪分子行为评价的完整性,也能为复杂多变的审判实践提供理论思路,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妇女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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