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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修宪引发社会再陷动荡

             

摘要

2008年3月22日,泰国国会第一大党人民力量党召开,党代会,决定启动修宪程序,对2006年9月政变后颁布的2007年宪法做出修改。例如,拟将泰国宪法第309条规定的“对于泰国2006年颁布的临时宪法和法律,以及与之相关的有关事件的处理,无论是在颁布本法律之前或是之后,都被认为是与本法律相符合的(也就是说2006年政变以后对前泰爱泰的处理,无论是否与现行宪法有关条款是否相抵触,都被认为是合法的)”全部删除,将宪法第237条规定的“参加选举的候选人中,如果有人违反或支持其他人违反选举法以及中选会颁布的其他选举法令,均应依法取消该候选人的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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