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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分业与混业选择之分析框架——兼论《证券法》第六条之修改

         

摘要

2008年金融危机前,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金融业经历了由混业、分业再混业经营的历程.而危机发生后,一些国家应对危机的举措是在不舍弃混业经营的自由之下,要求银行将传统商业银行业务与高风险的证券投资业务相分离或者严格限制其自营交易规模.从世界范围来看,发达国家不断重复分业混业之路.金融分业抑或混业是由有次序的四大因素组成的体系所决定的.而其中的经济金融环境始终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刚性的法律不适合一劳永逸地简单决定是分业或者混业,法律当且仅当规定选择金融经营方式的分析框架及其影响因素,而把具体的选择决定权交由独立的宏观调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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