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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保护机能扩张的立法范式——以《刑法修正案》(九)为例

         

摘要

学界对刑法保护机能的概念尽管在表述上不尽一致,但实质上应该是指刑法保护社会秩序的机能。《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使刑法所调整与保护的社会关系在深度与广度上均有一定的拓展,因此,这些修改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刑法保护机能扩张的发展趋势。刑法保护机能扩张的立法范式,主要包括共犯中的组织行为、帮助行为等共犯行为单独设罪,预备行为单独设罪,增加持有型犯罪,危害行为的扩张,作为义务来源的扩充,犯罪主体如身份犯、单位犯罪的扩充,犯罪对象的扩充,刑罚体系的调整等模式。研究刑法机能扩张的立法范式,有利于提高刑事立法的质量,有利于刑法学研究的深化。长期以来,学界对刑法保护机能的扩张在立法上的表现形式还缺乏系统的研究和归类,而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化必然要求刑法适时做出适当的修改,但如何实现刑法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的均衡协调,使我国的刑事立法更加科学化,还是一个需要刑法学界认真思考、深入研究的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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