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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犯罪圈的适度扩张——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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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一、我国犯罪圈扩张的背景分析

(一)刑法立法指导思想的转变

1.法治国家平衡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要求

2.消极刑法立法观向积极刑法立法观的转变

3.刑法结构由“厉而不严”向“严而不厉”的转变

4.刑事政策由“严打”向“宽严相济”的转变

(二)我国社会现实背景

1.我国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

2.风险社会的来临

3.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

二、《刑法修正案(九)》体现的犯罪圈扩张的现状

(一)增设新罪

(二)刑法介入早期化

1.增设危险犯

2.预备行为实行化

(三)扩大原有罪名的入罪范围

1.增加行为方式

2.降低入罪门槛

3.扩大处罚范围

三、我国犯罪圈适度扩张的合理性分析

(一)犯罪圈扩张是国际趋势

1.日本

2.德国

3.美国

4.英国

(二)犯罪圈适度扩张适合我国特定的社会背景

1.西方非犯罪化的特定背景

2.中西方不同的立法模式与社会背景

(三)犯罪圈的适度扩张并不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

1.我国刑法立法模式限制了入罪范围

2.刑法谦抑性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对立法者的制约

3.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有易变性

四、我国犯罪圈扩张可能引发的弊端

(一)立法上的弊端

1.容易导致罪名虚置

2.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界限不明

(二)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1.增加司法成本

2.产生犯罪人标签效应

3.引发前科株连效应

五、我国犯罪圈适度扩张的完善对策

(一)应当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

1.警惕情绪性立法

2.避免过度的道德性立法

(二)应当注重提高刑法立法技术

1.提高立法逻辑性

2.进行犯罪分层

3.犯罪圈扩张不反对个别行为出罪

(三)应当完善相关配套的制度

1.完善刑事速裁程序

2.优化刑罚适用方式

3.建立前科消灭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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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我国的犯罪圈进一步扩张,这与我国刑法立法指导思想的转变和社会发展的现实状态紧密相关,并与当前国际上刑法立法趋势相一致,适度的犯罪圈扩张是合理的,是我国未来一段时期内应当坚持的立法发展趋势。然而犯罪圈的过度扩张会侵蚀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使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之间失去平衡,同时扩张过程中可能会造成刑法立法及司法资源的浪费,增加司法适用中的困难,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因此,犯罪圈扩张应当是适度的,仍需要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并且不断提高刑法立法技术,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进而规避犯罪圈扩张中可能引发的弊端,为我国犯罪圈的适度扩张保驾护航。
  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共有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我国犯罪圈扩张的背景分析。该部分主要阐述了两个问题:第一,我国刑法立法指导思想发生了转变。首先,建设法治国家要求限制行政权,扩大司法权的适用。其次,消极的刑法立法观逐渐转变为积极的刑法立法观,发挥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功能。再次,刑法结构逐渐由“厉而不严”向“严而不厉”转变,优化刑法结构要求严密刑事法网。最后,我国刑事政策由“严打”向“宽严相济”转变,构成刑法修正的直接政策驱动力。第二,我国社会现实背景。首先,我国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尖锐。其次,风险社会的来临也是我国必须面对的挑战。最后,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将其规定的部分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规制中也必然导致犯罪圈的扩张。
  第二部分:《刑法修正案(九)》体现的犯罪圈扩张的现状。该部分主要阐述了三个方面:首先,增设新罪。这次修正增加了20个新罪名,主要涉及网络犯罪、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和诚信犯罪。其次,刑法介入早期化。增设危险犯,从事后处罚转变为事前预防。针对部分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将相应的预备行为予以实行行为化,帮助行为予以正犯化。最后,扩大原有罪名的入罪范围。主要表现为增加行为方式;通过修改犯罪的构成要件,删除情节性的要求来降低入罪门槛;废除个别罪名中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事由,扩大处罚范围。
  第三部分:我国犯罪圈适度扩张的合理性分析。该部分主要阐述了三个问题:第一,犯罪圈扩张并非我国独有,是现在国外的刑法立法趋势,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典型国家为代表予以介绍。第二,犯罪圈适度扩张适应我国特定的社会背景。我国进行犯罪化而不是非犯罪化是根据社会发展做出的合理选择。首先,西方进行非犯罪化有着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其次,中西方存在不同的立法模式和社会现实背景。这些导致非犯罪化在我国的适用空间有限。第三,犯罪圈的适度扩张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首先,我国统一刑法典和“定性+定量”的立法模式限制了入罪范围。其次,刑法谦抑性不应片面理解为对立法者的制约,也应贯彻于司法实践中。最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具有易变性,刑法谦抑性的内容随时代发展而变化。
  第四部分:我国犯罪圈扩张可能引发的弊端。该部分主要阐述了两个问题:第一,犯罪圈扩张可能导致的立法上的困境。犯罪圈扩张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罪名虚置的情况,浪费立法资源。大量轻罪入刑导致刑法易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界限不明。第二,犯罪圈扩张可能引发的司法实践中的困境。犯罪圈扩张会导致犯罪案件急剧增多,犯罪人数大量上升。不仅增加了司法成本,加重司法压力,而且加重犯罪人标签效应与前科株连效应,使犯罪人难以回归社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第五部分:我国犯罪圈适度扩张的完善对策。该部分主要阐述了三个方面:第一,适度扩张犯罪圈仍要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首先,警惕情绪性立法。面对情绪化民意和舆论的施压应冷静理性对待,设立或者修改罪名应考虑适用刑罚是否有效,是否对公民基本权利造成不利影响等多方面因素。其次,避免过度的道德性立法,能够入刑的道德应当是为了维护社会正常有效运行而必不可少的,并且要求其从思想层面外化为具体行为。第二,注重提高刑法立法技术。首先,提高立法逻辑性。在增设、修改、删除罪名时注意不同罪名之间、同一罪名的不同行为方式之间没有矛盾冲突。其次,对刑法进行犯罪分层,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建议我国采用二分法模式,将犯罪分为轻罪和重罪,并建立轻罪制度,设计与轻罪配套的实体和程序措施。最后,犯罪圈的扩张不反对个别行为的出罪,入罪与出罪是刑法的一体两面。第三,完善相关配套的制度。首先,完善刑事速裁程序。扩大该程序的适用范围、明确不公开审理的内涵、加强保护被害人权利。其次,优化刑罚适用方式。在犯罪圈扩张的同时优化我国的刑罚体系,扩大罚金刑与资格刑的适用,实现刑罚轻缓化。同时要改进社区矫正制度,实现其与刑罚的合理对接。最后,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系统性的前科消灭制度要求建立犯罪记录查询制度,同时注意对已经过了查询期限的“犯罪记录”进行隐私保护,促进犯罪人更好地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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