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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债权取得房产使用权能否对抗之后变动产生的物权

         

摘要

裁判要旨基于债权取得房产使用权能否对抗之后变动产生的物权,一般而言物权优先于债权,债权不能对抗物权。但债权人基于债权取得房产使用权后,第三人取得物权后,债权人能否继续使用,若债权人将房产转租给他人,他人是否有向新物权所有人支付租金的义务,即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在审判实务中因认识不同,导致裁判结果不一致。物权优先于债权,一是在某财产既为债权给付标的物,又为物权的客体时,无论物权成立时间先后,物权优先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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