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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庭长办案制度的现实困境与出路

     

摘要

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为有效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目标,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中专门指出,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办理案件。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法发【2017】10号),对中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长办案数量、办案类型、办案方式作了具体规定,加强了对院庭长办案情况的公示通报、考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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