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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裁判终局性之现实困境与制度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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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司法裁判终局性的涵义及其存在的理论基础

(一)司法裁判终局性涵义

1、我国学界对司法裁判终局性的理解

2、司法裁判终局性的法律基础

3、各国对何种裁判具有终局性存在理解差异

(二)司法裁判终局性存在的理论基础

1、司法权的直接功能是裁决纠纷

2、司法裁判必须依程序进行

3、司法裁判的终局性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

二、我国司法裁判终局性的立法现状及现实困境

(一)我国司法裁判终局性的立法现状

1、我国法律关于审级制度的相关规定

2、我国法律关于再审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我国司法裁判终局性的现实困境

1、再审制度的挑战

2、信访制度的冲击

3、“舆论审判”的博弈

三、构建我国司法裁判终局性制度的设想

(一)构建多元化审级制度

1、我国司法裁判两审终审制存在的不足

2、我国构建多元化审级制度的可行性

3、我国构建多元化审级制度的体制构造

(二)科学设置再审制度

1、启动再审的主体和再审案件的范围

2、再审申请的期限和申请的次数

3、再审的理由和再审的改判标准

4、再审的限制

(三)完善信访制度

1、在宪法中明确我国的司法裁判终局性原则

2、在制度层面厘清信访的性质

3、建立信访终结制度

4、建立信访综合治理机制

(四)完善审判公开制度

1、建立信息公布制度

2、建立相关新闻管理机构

3、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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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裁判终局性对于树立司法权威,实现法治社会有着重要意义。终局性的司法裁判具有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司法裁判的直接功能和依法定程序进行等特点决定了司法裁判应当具有终局性。当前,我国法律对司法裁判终局性并没有作出明文规定,而这一重要原则面临着来自再审制度、信访制度、舆论审判等制度困扰和现实困境。司法被认为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寻求司法裁判终局性的制度出路,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本文试图对于我国司法裁判终局性面临的制度困扰和现实困境进行深入剖析,从科学设置审级并构建多元化审级制度、改革再审制度、完善信访制度、强化审判公开制度等方面展开论述,努力探寻我国司法裁判终局性之制度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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