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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结沟”遭污染 责任方终买单

     

摘要

为便于农业灌溉,原告濮阳市某村委会在村东开挖了北自马颊河、南至村南的一条水渠,取名为团结沟,不料“团结沟”却不团结,因遭污染引发了一场诉讼。濮阳市华龙区法院受理的某村委会诉某国有企业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一案,经过二审,于2011年4月25日落下帷幕,经法院调解,南被告支付原告青苗补偿费10万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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