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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设立多元化的取保候审保证方式

         

摘要

在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从担保的类型上分,可以分为财产保和人保两种。财产保仅仅指金钱形式的保证,而不包括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形式的保证,保证方式单一,不够灵活,影响了财产保作用的发挥,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司法实践的需要。保证人保证的方式被作为保证金保证方式的一种补充而存在,它只能以其信誉担保,不能采用金钱或者其他财产方式担保,这就从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实务部门对此种取保方式有效性的怀疑,因而尽可能避免使用保证人保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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