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公民与法:审判版 >建议建立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期限告知制度

建议建立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期限告知制度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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