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公民与法:审判版 》 >未经通知程序可否直接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权

未经通知程序可否直接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权

         

摘要

裁判要旨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直接诉请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现象较为普遍。但《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由此便涉及未经通知程序能否直接通过诉讼或仲裁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问题。因为在实践中,是否已经履行告知程序往往难以查清,且若以为履行通知程序为由驳回起诉请求会增加当事人诉累,浪费诉讼资源,因此应当对请求受理并予以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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