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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冒用公司名义借款私用如何定性

     

摘要

案情简介B公司与A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合作开发某商业地产项目,并合资成立N公司,任命林莱为N公司法定代表人。双方约定N公司的印章和土地证原件由B公司保管,N公司用印时履行日常审批程序。林某担任N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私自刻制N公司公章。2014年8月,林某以N公司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张三借款35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2厘,期限一个月。林某向张三出具了借据.借款协议,确认书等,并在材料上加盖N公司印章。2014年8月5日,林某以N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由向李四借用30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2厘,期限半个月,并向李四出具了借据、借款协议等,同时以N公司在建房产作抵押。经调查,林某以N公司的名义向张三、李四借的650万元资金未使用在N公司经营中,均由林某个人支配使用。2015年9月7日,N公司免去林某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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